1. 土地所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拆迁房屋的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村民拥有使用权。
2. 分配原则:《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在拆迁时,应保障农户对土地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补偿或重新分配。
3. 补偿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农民住宅,应当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这意味着,农民不仅可以得到房屋的补偿,还有可能获得新的宅基地或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4. 宅基地调整:《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拆迁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整宅基地,必须符合这一规定,并尊重村民意愿。
5. 村民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土地的分配与补偿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确保村民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总结::农村拆迁房屋的土地处理主要围绕土地所有权、分配原则、补偿方式、宅基地调整以及村民会议的决策过程展开。在整个过程中,保护农民权益,尊重农民意愿,遵循法律法规是核心。同时,各地可能还会有具体的地方法规作为补充,具体操作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