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明确了补偿应基于土地原用途,并涵盖各项损失。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指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强调了房屋的价值补偿和间接损失的考虑。
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确保了补偿资金的合理分配。
四、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还会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通常会设定最低补偿标准,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权益。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再次重申了补偿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总结::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土地补偿价格应高于其成本价,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补偿不仅限于土地本身,还包括地上建筑物、作物损失,以及可能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同时,补偿款项需公平分配给权利人。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