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棚户区改造: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改善生态环境、防止自然灾害、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 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 法律救济:如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申诉时限。
总结::在工业园土地征收和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公开透明,合理补偿,尊重并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争议,当事人有权寻求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