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如无特殊约定,拆迁补偿款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二、个人财产:若被拆迁房屋是个人婚前财产或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那么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安置人口:补偿款可能包含对实际居住人的安置补偿,这部分应在实际居住人之间分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四、遗产继承:若被拆迁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死亡,其享有的补偿权益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五、具体分配比例:通常按照各共有人在被拆迁房屋中的份额来划分,如存在争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析产诉讼,由法院判决。
总结::拆迁补偿金的分割主要基于房屋所有权、家庭共有财产原则以及可能存在的遗产继承情况。如有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寻求司法途径,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