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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拆迁补偿领导小组

用户:162****9229 济宁市 2024-04-30 10:06 土地纠纷 浏览量:1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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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娟
姚娟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是对土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明确了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强调了农民对宅基地的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绿地系统布局,预留公共绿地用地。”说明了在城市化进程中,公共利益的考量也是补偿的重要依据。

五、《国家赔偿法》第四章对行政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规定了国家应予赔偿的原则,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涉及到土地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其核心是公平、公正地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补偿内容包括土地、房屋、附属设施的价值,以及因征收产生的搬迁、安置、停产停业等损失。同时,也需兼顾公共利益和城市发展需要。在具体操作中,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程序合法,补偿合理。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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