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于外来户,其在集体土地上的合法财产也应得到合理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虽然规定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但其原则可适用于集体土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外来户若合法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四、《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使是非本村户籍,只要拥有土地使用权,对其产生的收益有权享有。
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这表明,关于补偿方案的确定,需要经过村民大会讨论,确保公平公正。
总结::对于在武汉集体土地上的外来户,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无论是土地的补偿还是地上附着物的赔偿,都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处理。同时,村庄的决策过程也需要公开透明,保障所有权益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