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性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若土地证被注销是由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应提供合理补偿。
二、征收程序合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三、评估与定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需提供适当的住房或经济补偿。
五、权益保障:《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总结::在土地证被注销导致拆迁时,补偿标准主要基于土地使用权性质、征收程序合法性、评估定价、安置方式和公民财产权益保障等方面。政府需依法进行补偿,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开透明的补偿流程,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