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的焦点主要在于: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权属,即在房屋被拆除后,新建的安置房所占用的土地是由哪个主体进行管理和支配的,以及相关的权益归属。
1. 土地性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拆迁安置房的土地,如果是农村征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其土地性质可能由集体变为国有,由国家统一管理。
2. 使用权分配:《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政府可能会通过划拨方式将土地给开发商建设安置房,然后分配给被拆迁户。
3. 权益保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指出,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支付拆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并对被拆迁人给予妥善安置。这表明,尽管土地可能仍归国家所有,但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4. 房地产权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提到,房屋所有人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核实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发给房屋产权证书。这意味着,虽然土地归公,但安置房住户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明。
5. 转让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中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如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安置房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进行买卖交易。
总结::拆迁安置房土地虽大多归国家所有,但被拆迁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并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流转。实际操作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