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承包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拆迁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 法律保障:《物权法》第122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征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4. 协商解决:如遇特殊情况,可参照《民法典》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重新分配土地或提供替代性生产条件。
5. 诉讼途径:若协商无果,农民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发包方或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总结::在土地承包期满遭遇拆迁时,农民有权维护自身权益。首先,确认土地承包权不受侵犯;其次,了解并争取应得的拆迁补偿;再次,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然后,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