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保障:《物权法》第127条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明确了土地确权证书的法律效力。
二、时效性保护:《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只要依法进行了确权登记并领取了证书,其权利就会受到长期保护,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况,否则不会因时间推移而失效。
三、对抗第三方:《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即使在未完成登记前,土地确权证书也能作为证明权益的重要文件,对抗可能侵犯权益的第三方。
四、纠纷解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书证包括文书、图表等”,土地确权证书作为一种书面证据,可在土地权属争议中作为重要证据使用,有利于公正解决纠纷。
五、补偿权益保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被征地农民有权就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提出意见。拥有确权证书,能确保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得到应得的补偿。
总结::农村土地确权证书是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凭证,不仅提供法律保障,也对权益的维护、纠纷解决以及征地补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确权证书的效力是长期且具对抗性的,对于农民来说,妥善保管并充分利用这一证书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