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承包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即使在拆迁过程中,原有的承包期限仍然有效,除非法律规定或经村民会议同意进行调整。
2. 承包权继承: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 拆迁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拆迁户的土地补偿应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原承包协议计算。
4. 新承包安排:如果因拆迁导致原承包土地被征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5. 法律保障:在拆迁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有违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5条,可追究法律责任。
总结::拆迁户的土地承包期限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未到期前应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并获得相应补偿。同时,继承问题、新承包安排以及权益保护也受到法律严格规定。在处理拆迁事宜时,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