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
2. 安置补助: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 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同上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过渡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5. 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选择权: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总结::拆迁人有权获取土地补偿,包括土地所有权补偿、安置补助、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他们有权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之间进行选择。这些权利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款。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式,需依照省级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