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拆迁中,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 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土地使用者需变更,应依法进行手续。
3. 赔偿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指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表明,尽管土地所有权未变,但被拆迁者有权获得合理赔偿。
4. 房屋产权:《物权法》第147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即使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或集体,房屋产权仍归个人,因此在拆迁时,个人有权利得到房屋的补偿。
5.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用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并将被征用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布于众。”确保公平公正的征收过程,保护被拆迁者的权益。
总结::在拆迁时,虽然土地的所有权不变,但土地使用权可能因为征收而发生转移,同时,被拆迁者的房屋产权及相应权益会受到法律保护。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