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在拆迁后,原土地使用者应获得新的土地使用权确认。
2. 补偿与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表明,拆迁后仍需有明确的土地使用权益保障。
3. 新建用地申请:如果拆迁后需要重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就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明。
4. 房地产权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即使经过拆迁,土地使用证仍是后续产权交易的重要凭证。
5. 法律保护:《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意味着,尽管拆迁,但土地使用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总结::拆迁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益的消失,反而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确保权益的延续和重新确认。无论是补偿、新建还是后续交易,土地使用证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