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性质与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宅基地作为农村居民的生活保障用地,其补偿主要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补偿主体与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被征地农民同意,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公平公正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信息公开与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包括征地补偿信息,应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五、纠纷解决途径:若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有异议,可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在集体土地拆迁宅基地补偿中,法律保障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强调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同时为解决争议提供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渠道。农民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