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关系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意味着,即使土地被征收,租赁关系仍然有效,承租方有权要求补偿。
二、公平补偿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确保了承租方在拆迁中得到与土地原有用途相应的合理赔偿。
三、协商与听证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这保障了承租方对于补偿方案有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四、安置与过渡期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指出,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同时,拆迁人在过渡期内应负责提供周转用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保障承租方的生活稳定。
五、诉讼救济途径
如若对补偿不满意,承租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
总结::在集体土地拆迁中,承租方享有租赁关系的保护,有权获取公平的补偿,有参与补偿方案讨论的权利,且在拆迁过程中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如有争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寻求公正解决。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