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收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前,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 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 拆迁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4. 法律救济:若对征收补偿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行政诉讼。
5. 公平公正原则:《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强调,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总结::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核心是保证公共利益的同时,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犯,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如有争议,公民有权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