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土地确权后,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不能随意更改名字。
2. 使用权流转:《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其他处分。在进行土地流转时,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并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故不能直接改名。
3. 权利变更程序:《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此过程中,需遵循法定程序,如签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但姓名的变更并不在这些法定流程之内。
4. 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这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实际使用权益,但不涉及土地权属主体的变更。
5. 村民自治:在具体操作中,可能还需参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尊重并遵守村庄内部的民主决策机制。即使要进行更名,也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总结::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拆迁村土地确权后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个人仅有使用权,且使用权的流转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因此,个人的名字并不能直接被用于土地权属上,除非通过合法的土地流转方式进行,但这也仅涉及到使用权的转移,而非所有权的变更。任何变更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尊重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