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安置措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四、纠纷解决:若在征收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法律责任:如政府或开发商违反上述法规进行征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涉及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总结::在青海省西宁市的土地拆迁中,应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偿款项,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定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违法占地,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