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用于盖门面的土地,其补偿应考虑商业用地的价值。
2. 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因此,房屋所有者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3. 拆迁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 法律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5. 争议解决:如对补偿标准或方式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寻求救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在土地拆迁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政府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并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若对补偿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