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安置补助:该法第四十八条指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对需要安置的人员,支付安置补助费,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3.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于房屋内的装修、设备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也应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4. 临时安置费:第十八条规定,在过渡期内,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具体金额和期限由各地政府规定。
5.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费,并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补偿标准和程序需符合地方具体法规,确保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