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二、拆迁程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评估与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权益保障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纠纷解决
如有争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拟收储土地并不一定会立即启动拆迁,需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公开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房屋价值等。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确保公正公平,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若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