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土地被征收后,若地上附着物如房屋需拆除,将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 补偿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具体的补偿内容。
4. 法律救济:若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或未得到合理补偿,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五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5. 拆迁执行: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行搬迁,地方政府可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在此之前,必须充分证明已履行告知、协商、听取意见等法定程序。
总结::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是合法的,前提是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征收人有权了解征地信息,参与补偿谈判,如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