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租赁期间,如遇拆迁,承租人有权要求补偿。
二、征收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进行补偿,承租方有权参与这部分的补偿谈判。
三、公平补偿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厂房。
四、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征收土地需要迁出农民住宅的,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居住。”若征收方未能提供相应替代设施,承租方有权要求协商解决居住问题。
五、法律救济:如有争议,承租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租赁集体土地建厂的厂房在遭遇拆迁征收时,应基于租赁权、公平补偿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补偿谈判,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赔偿。同时,政府有责任为失去住所的农民提供新的居住安排。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需遵循法律法规,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