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 征地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 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 转让或流转土地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5. 社会保障与安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总结::在农村拆迁中,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的保留、土地权益的转让或流转以及社会保障与安置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这些权益主要受到《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保护。在具体操作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利益得到合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