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金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等因素确定。
2. 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安置的人员每人每月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4. 农民社会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具体方案由地方制定,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5. 公示与听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需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总结::拆迁建房占用土地的赔偿主要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农民的社会保障以及相关程序的公示与听证。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促进城市建设的合理发展。各地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照当地的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