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偿标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二、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公开透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救济途径:若对补偿安置有异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若仍不满意,可诉诸法院。
五、社会保障:《土地管理法》要求在征收土地时,不仅要考虑经济补偿,还要考虑到农民失地后的长远生计,因此,“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是重要环节。
总结::集体土地拆迁安置需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民权益。同时,政府和社会应关注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问题,实现和谐征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