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应保障农民知情权,公开补偿安置方案。
4. 法律救济:如对补偿不满意,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5. 资金使用监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
总结::农村土地拆迁补偿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平衡,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包括补偿范围、标准、程序及资金管理,旨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