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与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二、征收程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三、权利救济途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因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引发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公开透明原则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这个比例。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五、保护农民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方式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总结::我国对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注重公平、公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补偿标准、程序及纠纷解决机制都有明确法律规定。同时,政府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维护农民知情权。在实际操作中,如有疑问或权益受损,农民可通过法定渠道寻求帮助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