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性质与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评估与公开透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
三、安置方式与保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四、纠纷解决途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法律保护权益:《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表明,公民的财产权益在面临征收时,有宪法层面的保护。
总结::集体土地上的供销社拆迁,涉及的土地补偿、房屋价值评估、安置方式、权益纠纷解决及法律保护等方面,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公平,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如有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