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提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四、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险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房屋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总结::土地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内容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还涉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可能有具体的实施细则,需结合当地政策执行。同时,房屋补偿则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