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2. 厂房建筑物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 生产设备及搬迁费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这包括生产设备的损失以及搬迁新址产生的费用。
4. 经济损失补偿:如停产停业损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5. 未到期租金返还:如果租赁合同未到期,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解除,出租人应退还剩余租金。
总结::在厂房土地租赁拆迁中,赔偿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建筑补偿、设备及搬迁费用、经济损失和未到期租金。具体金额需参考地方政策与市场价。确保公平公正,保护各方权益是法律的核心原则。如有纠纷,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