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在很大程度上归属于农村集体。
二、《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居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体现在此,他们有权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和生产。
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这表明,在拆迁过程中,土地补偿主要归农村集体,而房屋等地面财产的补偿则归个人。
四、《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保障了女性在婚后的土地权益。
五、《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户对宅基地有使用权,但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农户因拆迁失去宅基地的,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宅基地。
总结::农村土地使用权主要归属于农村集体,农户拥有对土地的使用和耕作权利,同时对于地上附着物如房屋等,其补偿归个人所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婚姻迁移,法律也保护了妇女的土地权益。但在拆迁后,农户的宅基地权利仍然受到保障。这些法律规定旨在平衡集体与个体的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