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评估程序: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评估应当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三、信息公开: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四、补偿协议: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五、司法救济: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保障其合法权益。
总结::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补偿合理,并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在整个过程中,法律保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也明确了政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