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拆迁后的土地如未改变所有权性质,仍归原集体所有。
2. 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若土地变为国有,村民可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并在新的土地使用权分配中得到保障。
3. 房屋产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房屋被拆迁后,原有房屋产权应得到合理补偿,新安置房或赔偿金体现这一权益。
4. 村民权益保护:《土地管理法》第47条强调,在征用土地时,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意味着在拆迁后,农民的土地权益需要通过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得以延续。
5. 确权程序:《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拆迁后,农民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土地确权,确认其在新土地上的权益。
总结::拆迁后土地能否确权,主要取决于土地性质是否变化及农民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在合法合规的拆迁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应通过补偿、安置等方式得到延续,同时,他们也有权申请土地确权,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