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五、《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总结::在土地征收拆迁中,法律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权益,如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本身的价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损失,以及因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带来的额外费用。同时,也明确了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即农村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补偿归村集体,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归个人。政府在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收,但需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