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拆迁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原农民集体所有。
2. 补偿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也应足额安排。这保障了被拆迁者在失去土地后的经济权益。
3. 使用权转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这意味着,虽然土地所有权未变,但村民可通过获得补偿实现对这部分资金的支配。
4. 农民参与决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还要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组织听证。这保证了农民在土地使用变更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 法律救济:若在拆迁过程中权益受损,如补偿不公或程序违法,被拆迁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总结::拆迁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民集体,但被拆迁者享有补偿权益,并有权参与决策过程。如有纠纷,法律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渠道。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