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与拆迁补偿: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土地被征收时,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权益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评估与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协商与裁决:若因补偿标准产生争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五、诉讼救济:如对裁决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总结::土地股权转让后,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仍享有法律规定下的权益,在面临拆迁时有权获取合理补偿。政府需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并确保公正公平的补偿机制。如有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行政裁决乃至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