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与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安置。
二、安置对象及权益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第二十九条明确,被征收人有权就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安置房的质量与交付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商品住宅还应当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为安置房的质量提供了基本保障。
四、安置房权属登记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安置房的所有权转移需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五、纠纷解决途径
如在安置过程中产生争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对于政府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被征收土地的拆迁安置房问题涉及多个法律法规,主要围绕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权益保护、房屋质量、权属登记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被征收人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