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
4. 法律救济:若对征收决定或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企业权益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总结::在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中,政府需基于公共利益进行合法征收,且应遵循法定程序并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企业如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整个过程中,法律旨在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财产权益,确保公正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