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确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所有权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二、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同样适用此规定。
三、程序要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纠纷解决:如在拆迁过程中发生争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此,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五、产权变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总结::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在拆迁时,其所有权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应得到合理补偿。政府在征收过程中需遵循法定程序,如遇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同时,产权变更亦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