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纠纷解决:如有争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五、法律责任:若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镇海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着重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到位,安置妥善,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同时,对违法行为有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