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土地纠纷 > 问答详情

农村无土地使用权拆迁

用户:141****8334 泰安市 2024-04-30 09:04 土地纠纷 浏览量:3805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一、土地权益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农村居民对土地享有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二、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这明确了拆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

三、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第47条提到,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

四、程序保障:《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抢栽抢建。

五、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或安置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

:农村无土地使用权的拆迁涉及土地权益确认、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程序保障和纠纷解决等多个环节。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补偿与安置,是法律的核心要求。如有争议,务必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

农村无土地使用权拆迁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同城律师推荐
  • 服务地区: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股权纠纷、融资借款、股权激励、改制重组、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李慧敏 专职律师
    权至尊知识产权
    绿色产品认证、银行保函、私人律师
    服务地区:汕头市
  • 李元喜 专职律师
    专注于企业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体系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巨人企业认定、行业特许经营与服务资质、工伤赔偿
    服务地区:珠海市
  • 黄海律师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服务地区:南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