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补偿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第二款:“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应当依法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五、停产停业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总结::土地拆迁补偿涉及多个方面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社保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这些补偿的计算标准和分配方式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尊重并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补偿原则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