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应基于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而不仅仅是所有权。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用途。
二、公平补偿原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公开透明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并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予以公告。这要求补偿方案需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保证公正性。
四、安置与就业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地方政府有义务为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安置和就业培训。
五、纠纷解决机制:如对补偿方案不满,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过程中,要遵循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补偿方式,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失地农民的安置与再就业问题。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