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内容。支付期限一般在协议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
二、补偿资金筹集:地方政府需确保征收补偿所需资金到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组织落实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用等相关费用。
三、银行专户存储:补偿款应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存入专用账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四、监督机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如有违反,将依法追责。
五、司法救济:如未按期支付,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公民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
总结::政府拆迁后的土地补偿款通常会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支付到被征收人手中。若延迟支付,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政府有责任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并接受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