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性质确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征收补偿标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参照当地政策法规。
三、程序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若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如未依法公告、评估不公等,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四、司法救济: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寻求法院裁决。《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五、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强调了在拆迁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在面对拆迁与土地使用权纠纷时,首先明确土地使用权性质,然后关注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合法,同时关注整个拆迁过程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如果权益受损,可以通过行政或民事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确保公平公正得到体现。在整个过程中,要严格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