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乡、民族乡、镇的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
二、《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方式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总结::集体土地拆迁暂停发证主要基于对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以及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暂停发证的合法性,同时强调了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和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应依法依规执行,确保程序公正透明,以实现和谐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