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与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应公平合理,不得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评估程序:根据《条例》第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评估结果应当公开。
三、信息公开与参与权:《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强制执行:如被征收人拒绝搬迁,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五、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总结::国有土地拆迁涉及公民财产权益,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同时,被征收人也需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确保在拆迁过程中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