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房屋产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同时,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三、拆迁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先予公告,确定签约期限。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部门应公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相关信息,包括补偿方案、安置方式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总结::企业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产权保护、严格的拆迁程序,以及公正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当权益受损时,可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在整个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私有财产权,是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